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
熊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凡超,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程天华
审判员:黄攀峰
审判员:张继房

书记员:饶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