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
熊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凡超,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崇阳县石城镇神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程天华
审判员:黄攀峰
审判员:张继房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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