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红,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某,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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