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钦林
黄庆利
依兰县依某某粮满仓植物医院
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接婷婷
原告吴钦林,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黄庆利,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依兰县。
被告依兰县依某某粮满仓植物医院,住所地依兰县依某某第七小学北侧。
负责人李家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接婷婷。
原告吴钦林诉被告依兰县依某某粮满仓植物医院(以下简称粮满仓植物医院)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庆利,被告粮满仓植物医院的负责人李家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粮满仓植物医院销售给原告的“金禾1号”水稻种子系经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准予推广,生产商黑龙江省普田种业有限公司具有“金禾1号”水稻种子生产及销售资质,同时,经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对该品种种子真实性检验,检验结果为检测到品种间差异的引物对=0,判定为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该检验报告肯定了被告销售的“金禾1号”水稻种子的真实性,稻种本身不存在任何缺陷。虽然依兰县种子管理站委托各方专家组作出的鉴定意见第1条为该品种对当地水稻稻瘟病菌生理小种抗病性弱,但水稻发生稻瘟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气候、土壤、管理、病害防治等因素,且上述专家组鉴定意见第2条载明:通过现场调查,该品种株高97-120cm,平方米穗数320-580个,从田间长势看,随着繁茂程度的不同穗颈瘟、枝梗瘟发生程度差异显著,第3条载明:调查的个别田块中局部有不同程度障碍型冷害,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空壳,从上述鉴定意见第2条和第3条看,本案中不排除原告自身田间管理及气候低温等外在因素对水稻减产所造成的影响。被告发放的普育金种子系列宣传单关于“抗病性好”的表述,系根据该品种审定公告中“三年抗病接种鉴定结果:叶瘟0-5级,穗颈瘟0-1级”作出的,宣传单关于抗病性的表述适当,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综上,原告关于被告销售“金禾1号”稻种时对于抗病性及保证高产的承诺与实际不符,并据此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的的诉请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钦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原告吴钦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粮满仓植物医院销售给原告的“金禾1号”水稻种子系经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准予推广,生产商黑龙江省普田种业有限公司具有“金禾1号”水稻种子生产及销售资质,同时,经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对该品种种子真实性检验,检验结果为检测到品种间差异的引物对=0,判定为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该检验报告肯定了被告销售的“金禾1号”水稻种子的真实性,稻种本身不存在任何缺陷。虽然依兰县种子管理站委托各方专家组作出的鉴定意见第1条为该品种对当地水稻稻瘟病菌生理小种抗病性弱,但水稻发生稻瘟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气候、土壤、管理、病害防治等因素,且上述专家组鉴定意见第2条载明:通过现场调查,该品种株高97-120cm,平方米穗数320-580个,从田间长势看,随着繁茂程度的不同穗颈瘟、枝梗瘟发生程度差异显著,第3条载明:调查的个别田块中局部有不同程度障碍型冷害,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空壳,从上述鉴定意见第2条和第3条看,本案中不排除原告自身田间管理及气候低温等外在因素对水稻减产所造成的影响。被告发放的普育金种子系列宣传单关于“抗病性好”的表述,系根据该品种审定公告中“三年抗病接种鉴定结果:叶瘟0-5级,穗颈瘟0-1级”作出的,宣传单关于抗病性的表述适当,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综上,原告关于被告销售“金禾1号”稻种时对于抗病性及保证高产的承诺与实际不符,并据此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的的诉请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钦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原告吴钦林负担。
审判长:张风华
审判员:吴妍
审判员:李宪志
书记员:卢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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