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甲
吴某乙
吴某丙
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甲,农民。
被告吴某乙。
被告吴某丙,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孙娅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之妻袁秀芹1992年去世后即应产生法定继承。1992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吴某乙签订赡养协议时未请求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继承法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且原告未能举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故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甲要求法定继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之妻袁秀芹1992年去世后即应产生法定继承。1992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吴某乙签订赡养协议时未请求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继承法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且原告未能举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故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甲要求法定继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伟
审判员:刘亚群
审判员:王东考

书记员:史洪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