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段书娟
书记员:卢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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