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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连某甲、怀来县西八里镇辛庄某村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甲。
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辛庄某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连某乙。
被告胡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连某甲、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辛庄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连某乙、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某甲、连某乙、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撤回了对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辛庄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连某甲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连某甲向吴某借款800000元用于怀来县强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每月利息30000元,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怀来县西八里镇辛庄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并以村委会承包本村王仲孝等六十七户村民的54.956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连某甲女儿女婿即被告连某乙、被告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并以连某甲、胡某共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书香苑小区6号楼6单元201室房屋及201储藏室作为抵押;如果连某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村委会愿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连某乙夫妻愿以抵押的房屋抵顶借款本金800000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抵押的房屋归吴某所有。至2014年5月24日,连某甲共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此后未再还款付息。2016年4月22日,吴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连某甲拖欠原告吴某借款70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应予及时偿还,被告连某乙、胡某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辛庄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连某甲、连某乙、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吴某并未与连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连某乙只是以房屋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故对吴某要求将连某乙书香苑6号楼6单元201室及附带储藏室过户给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连某乙、被告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连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明

书记员:赵雪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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