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男,1985年2月3日,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华,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章某支付剩余赔偿款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5日17时45分,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被告还需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仅支付1500元,余下8500元至今未付。被告章某辩称:原告所诉交通事故属实,调解协议属实,我现在无钱支付。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17时45分,被告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原告吴某驾驶电动车在本区火塔线K上行0公里3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主责,原告次责。2017年6月7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章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章某扣除前期垫付医疗费,还应赔偿原告吴某10000元,并约定2017年11月15日前付清。后被告仅支付1500元,下欠8500元至今未付,是以成讼。
原告吴某诉被告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秦志奇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诉讼代理人阮某、梅新华、被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章某因交通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章某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支付剩余赔偿款8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志奇
书记员:张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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