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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王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因感情不合,自愿协议离婚。将坐落在四平市铁东区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5单元603室,面积约52平方米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将此房产更名过户,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配合,至今双方协商未果,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将座落在四平市铁东区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5单元603室,面积51.58平方米,阁楼面积22.31平方米,总面积73.89平方米楼房一处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王某无辩解意见。根据原告诉请及庭审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座落在四平市铁东区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5单元603室,面积51.58平方米,阁楼面积22.31平方米,总面积73.89平方米楼房一处是否该归原告所有?开庭审理时,吴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吴某身份证复印件,吴某、王某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吴某身份情况及吴某、王某于2012年5月14日登记离婚。2、2012年5月14日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协议书,证明位于四平市铁东区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5单元615室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剩余按揭由女方独自偿还。庭审中,吴某表示门牌号习惯上实际上是603室,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是615室。是一个屋,是产权整体排列的事。3、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XX**号房产证书,证明位于四平市铁东区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5单元615室房屋的房产证名字是我和被告共同所有。面积是51.58平方米,阁楼面积是22.31平方米,总面积是73.89平方米。王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于吴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庭审查明:吴某、王某于2012年5月14日协议离婚,协议将座落在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建新委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6层5单元615,面积73.89平方米楼房归女方吴某所有,剩余按揭款项由女方独自承担。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及举证、质证的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座落在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建新委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6层5单元615,面积73.89平方米楼房归原告吴某所有,剩余按揭款项由吴某独自承担。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吴某办理相关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吴某、王某于2012年5月14日协议离婚,协议将座落在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建新委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6层5单元615,面积73.89平方米楼房归女方吴某所有,剩余按揭款项由女方独自承担。庭审中,吴某表示结婚协议时所写的603即为房产证中的615。王某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对于王某、吴某离婚协议约定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吴某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建新委星缘圣府小区2号楼6层5单元615,面积73.89平方米楼房归原告吴某所有,剩余按揭款项由原告吴某独自承担。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吴某办理相关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卓

书记员: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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