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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黄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利息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5年,被告张某因投资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张某交付借款。在此期间,因吴某经营周转需要,催促张某归还借款,被告张某于2013年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10月,被告张某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张某还款,但被告张某均拒绝支付。2015年10月17日,被告张某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2015年12月17日先还5万元。现因被告张某经济状况恶化,且被告张某长期拖欠借款未还,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张某应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且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外,被告黄某在上述借款期间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诸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平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1000元退回给原告吴平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淑    青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傅靖宏

书记员:桂 丽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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