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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崔某、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崔某
仉某
崔某
某保险公司
李某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4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
被告:仉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
系仉某之子。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仉某、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仉某在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南路信用社账户*******************中的50000元和账户*******************中的8284.36元共计58284.36元存款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仉某在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南路信用社账户*******************中的50000元和账户*******************中的8284.36元共计58284.36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刘宗杨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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