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邓君,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共计人民币2,120元,由原告吴某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周庆文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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