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
娄某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程海峰
书记员: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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