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白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暨被告周某1委托代理人: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被告周某1之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公园巷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爽
书记员:王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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