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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士进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伍林,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11月按农村习俗开始同居,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2000元,存放在原告处的被告个人财产有四针锁边机一台、平缝机两台、货架三个、裁剪用料及布料若干。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解除关系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2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彩礼的诉讼请求以酌定返还50%为宜。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金戒指不属于彩礼范围,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7000元保险、购置税3600元及车辆保险费1543.3元,被告均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述给原告父亲3000元及8888元的手链款在原告处,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个人财产四针锁边机一台、平缝机两台、货架三个、裁剪用料及布料若干应归被告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返还原告吴某彩礼款16000元;
二、存放在原告处的被告个人财产四针锁边机一台、平缝机两台、货架三个、裁剪用料及布料若干归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士进

书记员: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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