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李炳辉,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房磊。
原告吴某诉被告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辉、被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习俗举行典礼并共同生活,双方形成同居关系。(二)、1、原告通过媒人给被告定亲款14000元、彩礼款70000元,共计84000,系以结婚为目的,均应视为彩礼款,但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被告因典礼、购买陪嫁物品已有实际花销,被告应酌情返还54000元。2、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戒指一枚和手机一部,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留在原告家的陪嫁物品,系被告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应予返还。(四)、原告当庭对原审被告任书梅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吴某彩礼款54000元;
二、原告吴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任某的陪嫁物品:沙发1套、八门柜1组、茶几1个、鞋柜1个、脸盆2个、暖壶2个、茶具1套、床上用品(棉被子8条、蚕丝被2条、夏凉被2条、毛毯2个、毛巾被2个、三件套1个、四件套1个、床罩5个、被罩1个、床单4条、枕套8个、枕巾6个)。
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任某承担1153元、原告吴某承担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志刚 审判员 韩振峰 审判员 王海东
书记员:郝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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