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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李某等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原告李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轩,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厂县北宁街221号盛世尚水城D13号楼112号。法定代表人何印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李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李某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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