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562号
被告人张某甲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某某西区下闸新村10幢301房(以上均自报)。2017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权,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某某东区柏苑新村康某某2幢202房(以上均自报)。2017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权、张某甲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成、吴某甲权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我市东区孙某某东路381号104卡后,开设徕徕棋牌室。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成、吴某甲权提供麻将机等赌具,并要求前来参赌人员购买赌博筹码及用于支付赌场水某某的抽水卡,通过每局抽取人民币3至4元水某某获利,至案发时共获利约人民币243202.15元。同年6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商铺内将被告人张某甲成、吴某甲权抓获,当场缴获现金人民币12463元、抽水卡495张、筹码卡494张、读卡仪器4部、账本4本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成、吴某甲权如某某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成、吴某甲权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成、吴某甲权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剑 飞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权、张某甲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扣押的物证暂存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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