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鄂088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的代理人黄清章,被上诉人周某、樊某到庭参加诉讼。
吴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2、判令周某、樊某返还吴某给付的10万元彩礼款;3、周某、樊某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错误,对证人金某的证言效力认定错误,对10万元彩礼是否已经返还的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没有全面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律价值取向。本院认为,周某、樊某是否应当返还或者已经向吴某返还彩礼款10万元,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对该争议焦点所涉相关事实未予查清:1、涉案10万元彩礼是仅返还了4000元,还是已全部返还;2、2017年9月15日吴某之子与周某之女在法���调解离婚时,双方是否提及或处理该10万元彩礼;3、周某、樊某主张向吴某返还现金约10万元,应核查相关具体细节。因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沂
审判员 徐英
审判员 罗勇
书记员: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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