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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群,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优,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郭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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