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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双竹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斌,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竹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圣斌,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钟先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原审被告:蒋赜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双竹君、原审被告钟先山、蒋赜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斌,被上诉人双竹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圣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钟先山、蒋赜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双方于2013年11月19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的事实认定不清,双方在2014年9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之前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姚仁友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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