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慧,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英杰、关雷波、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已与被告马英杰、关雷波调解,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朝勇
审判员:闫继峰
审判员:孟令海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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