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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慧,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英杰、关雷波、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已与被告马英杰、关雷波调解,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台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朝勇
审判员:闫继峰
审判员:孟令海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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