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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某、吴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又名吴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刚,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邯郸冀南新区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相邻关系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索香军

书记员: 丁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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