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有志,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XX祥,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英,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系被告XX祥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有志与被告XX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有志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有志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