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有志与XX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有志,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XX祥,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英,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系被告XX祥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有志与被告XX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有志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有志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