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旗美(系原告吴某某之母),住址同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施建峰。
委托代理人刘诺,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龚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2元,减半收取计2,776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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