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杨浦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徐琼(被告周某某母亲),女,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吴某某、徐某某与被告周某和、周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原告吴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吴某某、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吴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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