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长新。
被告安东平,成年。
被告内蒙古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城关镇五号梁运输物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兴和县支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西大街。
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房长新、安东平及被告内蒙古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兴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元坤
书记员:宋立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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