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孟某
孟小某
张远斌
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
原告孟某。
原告孟小某。
被告张远斌。
被告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远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孟某、孟小某与被告张远斌、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襄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襄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
审判长:尤小平
书记员:李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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