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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孟某、孟小某与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孟某
孟小某
张远斌
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
原告孟某。
原告孟小某。
被告张远斌。
被告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远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孟某、孟小某与被告张远斌、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襄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襄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襄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

审判长:尤小平

书记员:李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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