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闫红兵(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
张某
付强
张俊峰
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猇亭区人,住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兵,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
被告:付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张俊峰,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白传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付强、张俊峰、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以该纠纷所涉同一事实起诉他人的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审结;该案较为复杂,事实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等尚未明确,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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