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昆
王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李艳玲(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里民三初字第1875号
原告吴晓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吴晓昆与被告吴某某、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博,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艳玲、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80号天薇丽景园小区4栋2单元501室的房产虽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但该房产的出资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均为吴晓昆,以上事实经吴晓昆与吴某某及于某某签订的协议予以证明。吴晓昆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故吴晓昆请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某及于某某理应协助吴晓昆办理争议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吴晓昆;
二、被告吴某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吴晓昆办理争议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将争议房产更名过户至原告吴晓昆名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某某、于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吴晓昆已预交,被告吴某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鉴定费2800元由被告于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80号天薇丽景园小区4栋2单元501室的房产虽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但该房产的出资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均为吴晓昆,以上事实经吴晓昆与吴某某及于某某签订的协议予以证明。吴晓昆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故吴晓昆请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某及于某某理应协助吴晓昆办理争议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吴晓昆;
二、被告吴某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吴晓昆办理争议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将争议房产更名过户至原告吴晓昆名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某某、于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吴晓昆已预交,被告吴某某、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鉴定费2800元由被告于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刘新颜
审判员:孙艳杰
审判员:王民花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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