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国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罗彬、洪某、洪国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史晨璐 肖蔚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