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红,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临贵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开华,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女。
被告: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剑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奕,男。
第三人:深圳市点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CD座8C2。
法定代表人:张习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闽临贵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点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建萍
书记员:张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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