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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闽临贵金属(上海)有限公司、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红,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临贵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开华,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女。
  被告: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剑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奕,男。
  第三人:深圳市点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CD座8C2。
  法定代表人:张习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闽临贵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点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建萍

书记员:张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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