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俊某。
再审申请人吴春某因与被申请人徐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黑81民申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再审申请人吴春某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被申请人徐俊某沙子款人民币168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徐俊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28.00元,申请保全费1663.0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吴春某3347.00元,被申请人徐俊某负担68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宏业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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