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
肖丹某
郑肖某
郑某某
饶某某
王胜荣
原告吴某某,女。
原告肖丹某,女。
原告郑肖某,女。
原告郑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肖丹某,系原告郑肖某、郑某某的母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胜荣,系被告胞妹。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某某、肖丹某、郑肖某、郑某某与被告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宗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洪、人民陪审员涂英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15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某某、肖丹某、郑肖某、郑某某与被告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宗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洪、人民陪审员涂英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15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长:刘宗祥
审判员:曹洪
审判员:涂英俊
书记员: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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