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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光与范光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春光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范光某
王某某

原告:吴春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天津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吴春光与被告范光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春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光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春光撤回对被告范光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吴春光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春光撤回对被告范光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吴春光承担。

审判长:韩景韫

书记员:李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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