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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代表人:毕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枫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荆州市黄金堂路21号。
代表人:全本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杨某某、杨枫茹、李德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达成和解,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谢本宏 审判员 欧阳庆

书记员:潘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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