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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某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明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龙太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俪,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明某与被告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丰涤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明某、被告地丰涤纶委托代理人万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因托修所垫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39309.89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在岗期间拖欠的工资1820元;三、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31日的停工生活费10290元;四、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补偿金54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终止期2014年10月31日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在岗期间的2013年8月份工资1820元。应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31日合同期内的生活费,按当月地区统筹失业保险标准730元应支付原告生活费10290元。返还退休所颠覆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36309.89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被告应加付合同违约补偿金1820*3=5460元,以上各项合计41769.89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到公司办理退休手续,要先填一份自愿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不填就不给档案,我是被迫才填写,然后拿着手续到税务局、哈尔滨银行交保费。在合同期内容被告在原告的工资内扣保个人所交的三险保费,但被告却没交到社保局,众所周知三险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现在退休了,原告个人垫付的金额这讲理么?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庆被告支付垫付的拖欠的工资、下岗生活费、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失业金。
被告地丰涤纶辩称:一、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31日终止,由于答辩人于2014年2月已全面停产,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答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发布报纸公告,要求原告办理合同终止后的相关手续,原告一直未与答辩人办理,双方现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于2018年5月向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一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本院审理查明:吴明某与地丰涤纶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2014年11月原告自行垫付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册》显示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吴明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地丰涤纶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返还垫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阿劳人仲字[2018]第174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期,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吴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之间为2014年10月3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在2014年10月31日至2018年5月15日之间,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有正当的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故原告关于工资、生活费及补偿金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地丰涤纶没有为其交付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原告自行缴纳,故地丰涤纶应返还其因此垫付的单位应缴费部分的社保费,属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在2014年11月,原告要求返还垫付费用,已经超过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中伟

书记员: 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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