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苏宝海,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苏宝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钝
书记员:王梓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