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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江与曹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昌江
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李某某
江某某

原告吴昌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江诉被告曹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吴昌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吴昌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吕方海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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