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
郑正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
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81983-5。
法定代表人邓永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正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向淑青
书记员: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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