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杨智婕(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曹某

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婕,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吴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吴某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曹某理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10月15日起至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吴某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曹某理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10月15日起至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书记员:高兰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