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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