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朱国良。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负责人:邬世荣。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尚某某、被告朱国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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