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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日星与刘某某、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日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史芳雪,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立案,参加诉讼,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陈春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瞿联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日星、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春伟、瞿联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日星、刘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日星、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日星、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乔磊

书记员: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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