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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同某易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同某易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蕊,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某易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陈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陆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上海同某易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某易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萍、陆爱华、上海同某易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同某易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萍、陆爱华、上海同某易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069,632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同某易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萍、陆爱华、上海同某易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价值37,069,6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王贤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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