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新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宜昌市禾爱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族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31886870Q。
法定代表人:李龙菡,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新华与被告宜昌市禾爱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新华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新华负担。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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