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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成功村(成功密封件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曹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东门路156号(新桥二组康太荒房)。
负责人:曹大军。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捷公司)、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以下简称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被告畅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的负责人曹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畅捷公司签订的《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2、被告畅捷公司向原告吴某某返还南骏牌自卸车(车牌号为鄂J×××××);3、被告畅捷公司返还原告吴某某押金2,000元;4、被告畅捷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违约金1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畅捷公司承担;6、被告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对上述义务与被告畅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2月6日,原告吴某某当庭明确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畅捷公司向原告吴某某返还南骏牌自卸车(车牌号为鄂J×××××)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吴某某名下。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4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签订《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鄂J×××××轻型自卸车挂靠畅捷公司运营。2017年12月14日,畅捷公司以原告造公司的谣为由扣留该车辆,强要30,000元保证金;18日,原告索要车辆时,被畅捷公司人员打伤;22日,原告再次索车,畅捷公司告知,因原告诽谤公司,要交款30,000元,否则永远扣车。原告因索车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畅捷公司辩称,原告将鄂J×××××自卸车挂靠在畅捷公司运营,原告要求返还的2,000元不是押金,是畅捷公收取的保证金,合同到期,车主无违约行为,该款可退还;原告应于2017年11月到公司年审车辆,但其接到通知后超期至12月份才年审,保险也脱保,另外,2017年度经营期间,原告未年审营运证,造成畅捷公司被运管部门罚款8,000元,畅捷公司按合同约定可以留置原告车辆,畅捷公司扣留原告车辆是为了保证原告不再出现违约行为,原告想提前解除合同,取回车辆,需向畅捷公司支付罚款10,000元,否则,畅捷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综上,我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辩称,签订挂靠经营合同时,合同上加盖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印章属实,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意见与畅捷公司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4日,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与吴某某签订了《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畅捷公司为甲方,吴某某为乙方,乙方将自购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鄂J×××××,)挂靠甲方经营,乙方独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挂靠期限为五年,从2015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5日止;挂靠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1、办理合法的运营手续;2、办理车辆年审年检;3、代办车辆的投保、理赔;4、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理;5、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6、代办车辆报废、回收、销售;7、补牌、补证、通知电子眼违章情况;8、代办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9、提供法律服务与咨询;10、其他与公司相关服务;乙方应按约定交纳挂靠费用,挂靠费按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按年计算,(2吨以下每个月100元,2-5吨每个月125元,5-10吨每个月150元,10-20吨每个月200元);挂靠费按年在车辆年审时一次性全额交纳,逾期未交的,按每日5%的比例交纳迟延滞纳金,经催告后仍然迟延未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留置乙方车辆;乙方在合同期间须向甲方缴纳年度风险防范资助基金500至1,000元,合同届满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息;甲方统一办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按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投保,本合同挂靠车辆的商业三者险投保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至100万元不得低于30万元,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凡是乙方没有通过公司自行购买保险,公司不提供相关服务并处于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甲方统一办理机动车辆审验(含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审验),乙方车辆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甲方统一收费要求及时交纳相关费用,乙方未按时交纳费用造成不能及时审验或不予审验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除支付相关费用外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10,000元违约金;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扣留、变卖车辆和解除合同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收回牌照证件,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1、拖欠挂靠费及其他款项超过三个月;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车辆及相关证件转租、转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给他人;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规定标准投保“商业三责险”;4、乙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时参加车辆、证件的年检年审;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且不服从甲方教育和规劝;7、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8、乙方严重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发生有责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行为;因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加盖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印章。
合同签订后,被告畅捷公司将原告吴某某自购的案涉车辆登记在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名下,吴某某按约及畅捷公司要求履行2016、2017、2018年度经营周期相关交费义务。其中,2015年8月24日,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收取押金500元;2016年收取押金1,500元。2017年间,因案涉车辆2017年营运证年检未上线检测,吴某某按畅捷公司要求向其交款2,000元。
2017年12月14日,畅捷公司收取吴某某2018年度经营周期风险金1,000元,上线费400元,采集费800元,环保费500元,车辆年审费1,000元,营运证年审费800元,管理费1,200元等及保险费5,500元。案涉车辆应于每年11月进行车辆年检,续保。12月14日,案涉车辆完成年检后,被畅捷公司扣留,18日,吴某某索要车辆时,畅捷公司称需交押金30,000元,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吴某某报警称被畅捷公司人员打伤,警方进行了调查处理。22日,吴某某再次索车,畅捷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因吴某某在外面造公司谣,需交30,000元押金,否则一直扣车。吴某某因索车不获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购案涉车辆,享有该车所有权。吴某某与被告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签订的《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部分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有效合同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畅捷公司承担。原告吴某某按约交清2018年度经营周期费用后,享有在该周期内正常经营的权利;被告畅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并履行车辆、营运证年度检测等义务。因原告是车辆的所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畅捷公司辩称,因原告违约被告根据合同第十八条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有权留置车辆,扣留原告车辆是为了保证原告不违约,但因扣留车辆系公权力机关的专属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权力机关对特定情形的车辆实施,民事合同主体间无权约定和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故对被告畅捷公司辩称扣留车辆符合合同约定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留置权是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日常控制案涉车辆进行营运活动,涉案车辆在年检后被扣留不属于被告合法占有的情形,故对畅捷公司主张扣留车辆系依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行使留置权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被告畅捷公司以案涉车辆2017年度经营周期内未年检营运证,2018年度经营周期逾期一个月年审车辆,保险脱保等均构成违约为由,扣留案涉车辆,影响了原告车辆正常的运输经营,导致车辆运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间的车辆挂靠合同关系。被告畅捷公司称原告想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罚款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畅捷公司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根据《挂靠经营合同》第十六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合同条款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赔偿10,000元违约金,但本案系因被告畅捷公司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该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提交有证明力证据证实其有权不返还合同履行期间收取的押金,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押金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某某诉请被告畅捷公司黄冈分公司与被告畅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签订的《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某某返还车牌号鄂J×××××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并协助原告吴某某办理鄂J×××××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过户至吴某某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某某退还押金2,000元;
四、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武汉畅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吴某某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一并向原告吴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勇军

书记员: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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