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20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14日吴某、杨某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杨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吴某、杨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回本诉。
准许杨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8228元,减半收取24114元,由吴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738元,减半收取5369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 杜云宏
审判员 周钦
审判员 王玉娥
书记员: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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