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与张某、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尚明标,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吴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某于2010年5月向申请人购买了103幅收藏画作,协商总价380万元,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经申请人催要后被申请人仅付款30万元,尚有350万元一直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王才娟用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区西堤街42号(房权证号:荆房权第××××号)房屋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王才娟所有的位于荆州区西堤街42号(房权证号:荆房权第××××号)的房屋。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孝忠

书记员:杨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