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晓波职务:财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秋
书记员: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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