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柏国富
吕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柏国富。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柏国富、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柏国富、吕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柏国富、吕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柏国富、吕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彭雅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